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t \t \t
隆安律师
执业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61层
本网站仅供一般信息浏览,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与我们的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