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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对方核查清单:5 类信息、8 个问句

对方是谁、谁有权签字、做不做得成这笔生意、出事之后找谁要——这四件事在签约前没核清,后面补不回来。本文把核查拆成 5 类信息、8 个问句,并整理成可打印、逐项打勾的清单。

一、怎么用这份清单(五步)

  1. 先问 8 个问句:把下表的 8 个问句在纸面上问一遍,答案写不出来的就是缺口。
  2. 按 5 类信息逐项打勾:每一项以「能拿出材料」为标准,不以「对方说过」为标准。
  3. 只信书面与公开渠道:对方的口头说明、名片、微信头像都不作为核查结论。
  4. 缺项标注:缺哪一项就写清由谁在哪个节点补,补不上再谈条款是否调整。
  5. 留档:核查结论、材料来源与核对日期一并归档,作为交易决策的依据。

二、8 个问句

8 个问句是这套清单的骨架,按它把情况问一遍,5 类信息就都有了着落:

# 问句 对应哪类信息
1 这家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仍在正常经营? 第一类
2 我是与合同上写的这一家签,还是与实际经办的另一家签? 第一类
3 签字的人是谁、权限从哪来、到哪里为止? 第二类
4 这笔交易它靠什么履行,关键环节是否依赖第三方? 第三类
5 如果出事,责任落到哪个主体、它是不是空壳? 第四类
6 有没有公开可查的异常记录或争议记录? 第五类
7 送达地址、联系人与收款账户是否与主体一致? 第一类、第四类
8 这笔交易为什么选它,我能不能把理由写下来? 全部五类

三、5 类信息之一:主体与存续状态

  • ☐ 名称与登记名称逐字一致,未用简称或品牌名替代。
  • ☐ 登记名称与存续状态已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核对,不只依赖对方提供的证照。
  • ☐ 未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公开可查的异常状态。
  • ☐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已约定送达地址与联系人。
  • ☐ 洽谈、签约与收款不是同一家的,各方角色与关系已分别写明。

这一类最容易被跳过:对方递来的营业执照看着「没问题」就收下了,而真正要核的是登记状态与签约主体是否为同一家。

四、5 类信息之二:谁有权代表它签字

  • ☐ 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登记信息一致且变更情况已核对。
  • ☐ 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已取得书面授权,范围与事项覆盖本合同。
  • ☐ 授权文件载明出具主体、事项与期限,不是只写「洽谈」。
  • ☐ 只有经办人签字而无印章的,已另取盖章文件或追认安排,责任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断。
  • ☐ 签署方式为电子签署的,平台、签署人身份与留存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

五、5 类信息之三:履约能力

  • ☐ 对方是自行生产或交付,还是主要靠转委托,已问明。
  • ☐ 关键环节依赖第三方的,责任归属已在合同条款中安排。
  • ☐ 涉及特定行业或事项的资质、许可范围与本次交易匹配。
  • ☐ 人员、设备、产能或过往同类业务情况与履约节奏能对上。

这一类不靠公开渠道查,靠的是把「谁来做、做不做得成」问具体,并把它写进合同条款。

六、5 类信息之四:财产与责任承担

  • ☐ 判断过一旦发生争议,责任主体是不是「没有可指向财产」的类型。
  • ☐ 由母公司谈、子公司签、关联方收款的,各主体角色与责任已在合同中写明。
  • ☐ 是否安排保证、抵押等增信方式,已结合交易金额与履行周期评估;具体适用按现行规定与个案判断为准,处理前请核对现行法条与最新司法口径。
  • ☐ 收款账户名称与签约主体一致,不一致的已取得书面说明。
  • ☐ 送达地址、联系人与通知方式已写入合同,并约定变动后的更新义务。

这一类的问法是「找得到人、指向得到财产」,不是「对方看起来有实力」。

七、5 类信息之五:信用与交易习惯

  • ☐ 已查看是否存在大量公开可查的争议记录或被反复主张权利的记录。
  • ☐ 已查看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是否被限制高消费等公开信息。
  • ☐ 已通过同业或上下游了解付款习惯与履约口碑。
  • ☐ 已了解其对账、开票、验收的流程与对接人是否稳定。
  • ☐ 交易过程中频繁更换对接人或变更收款账户的,已单独标注。

这一类的信息多来自公开渠道与同业了解,只能作为判断依据,不能单独据此下结论。

八、核查结果怎么用

  1. 异常不等于不能做:看到异常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调整付款节点或收紧交付条件的理由,不是自动终止交易的结论。
  2. 把缺口写进条款:核查中发现的缺口,能在条款里补的就补,补不上的写清由谁在哪个节点补。
  3. 留档备查:核查材料与结论按项目归档,作为交易决策与后续沟通的依据。
  4. 核对现行规定:涉及担保、执行、主体责任的判断,按现行规定与个案判断为准,处理前请核对现行法条与最新司法口径。

本清单用于我方的签约前自查,可与本系列《合同审查清单(可打印):签约前逐项核对》配合:前者管对手,后者管文本。

九、前提与免责

本文为一般性业务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能替代对具体交易的尽职调查。核查结果只是判断依据,不能替代合同条款与交易安排;具体适用按现行规定与个案判断为准,处理前请核对现行法条与最新司法口径。本文不涉及具体金额、比例或期限标准,也不对办理结果与时限作出承诺。如交易金额较大、结构复杂或涉及担保与增信安排,建议在签约前委托专业律师评估,也可通过本站联系页沟通。

具体可能因个案而异,详情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更新 24 10 月,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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